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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10

重利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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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六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五五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 :詳閱原判決理由,認事用法違背法令,實難令人甘服云云,但對於原判決究有如何 違反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自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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