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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16

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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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四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為上訴人有罪判決,固非無見,然對於工程慣例有所誤認 ,致事實認定有所出入,為此依法提起上訴謀求救濟等語,為其上訴理由,而於原判 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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