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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16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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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八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利用出版品刊登廣告,媒介使人 為性交易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從形式上觀察,尚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 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以原審未經詳查,就上訴人所陳理由,亦未 予合理審酌之空泛之詞,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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