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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22

詐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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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人洪彩鷹自訴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 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六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 十六年度自字第九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 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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