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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23

背信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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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   上訴人 甲○○       乙○○       丙○○ 右上訴人等因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三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 字第五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乙○○、丙○○因背信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之案件,依首 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 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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