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23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收受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資 扣除,應至同月二十六日即已屆滿,乃竟遲至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 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