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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6/03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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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十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上訴人甲○○以殺人未遂罪,科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上訴意旨徒執 陳詞從事實爭辯上訴人僅輕微傷害被害人鄭玉柱臉部而未攻擊其他要害,應無殺人犯 意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又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緩刑,難予准許,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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