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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6/04

違反電信法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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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 地,無在途期間可言,其期間之末日即八十七年四月四日(星期六),政府為配合週 休二日,調移放假,規定本日上午照常上班,同月五日放假日適逢星期日,同月六日 (星期一)補假一日,其上訴期間,應至同月七日(星期二)上午屆滿,乃竟延至同 日下午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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