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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6/04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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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九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四日,截至 同年四月七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 至同月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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