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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6/18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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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採用 上訴人在警訊及偵、審中自白及被害人高○○在警訊及原審庭訊時之指訴等證據資料 ,認定上訴人連續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罪刑,已說明理由。按原判決審 酌上訴人犯罪一切情狀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後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已無從再 減,更不得諭知緩刑。上訴意旨,對原判決採證、認事與法律適用,並未依據卷內資 料,具體指摘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仍僅以:上訴人已與被害人父母成立 民事和解,請減輕其刑並諭知緩刑云云等本院無從斟酌之事項,資以爭執,自非合法 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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