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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6/18

殺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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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   上 訴 人 張秀玉   被  告 甲 ○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不服下級法院判決,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者,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七條分別所列之人為限。本件上 訴人張秀玉為被害人林金明之妻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之判決,向本 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查該上訴人既非首開法條所列得提起上訴之人,其上訴殊非法之 所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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