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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9/11

殺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3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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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一○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案件,經原審判決後(判處有期徒刑),於民國八十七年七 月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另案在原審法 院所在地之台灣高雄監獄高雄分監執行,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 日已經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八月 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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