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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9/11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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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 六月十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六月二十 六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六月二 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王 憲 義 法官 楊 文 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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