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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9/24

竊盜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3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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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七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九四八號,起 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少連偵字第六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被訴 竊盜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 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王德雲 法官洪清江 法官吳昆仁 法官李伯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三十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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