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10/07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33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一四、一一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 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 截至六月二十九日亦已屆滿(六月二十八日為星期日),乃竟延至六月三十日始行提 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王 憲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