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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2/05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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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 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十二月四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 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十二月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九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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