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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12/03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4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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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四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九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送達於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算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已經屆滿,其期間之 末日為星期日,以次日即同年月二十八日代之,乃竟延至同年十月二日始行提起上訴 ,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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