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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2/20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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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八號、第二一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原審論處其私運管 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刑之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 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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