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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2/26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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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八○號   上 訴 人 施國家律師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人施國家律師為被告甲○○之原審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 ,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其上訴應以被告名義行之。本件上訴人以自己名義提 起上訴(見附本院卷之上訴狀),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旋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三○六號解釋意旨,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補字第一號裁 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仍未補正,已逾五日之補正期間,是上訴人之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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