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16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1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九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四五一號),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
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