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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23

竊盜延長押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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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三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延長覊押之裁 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竊盜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 形,且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覊押,至八十七年三月二 十二日其法定覊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爰裁 定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抗 告人所犯為最高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竊盜罪,且案經辯論終結,實無再行覊押之 必要。又抗告人原係准予交保,嗣再被諭令覊押,顯於法不合而影響抗告人權益,原 裁定延長覊押,自屬不當等語,乃徒憑己見泛言原裁定違法,尚非有據。至抗告人所 稱:其母驟然逝世,伊急欲返家奔喪等語,縱然屬實,亦係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斟酌之 範疇,抗告人執以指摘原裁定,亦非有據。本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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