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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1/25

強盜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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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三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駁回 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六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 正(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九號強盜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原裁定法院,以其未 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違背程式為由,駁回其聲請再審,揆之上開規定及判例意旨, 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徒執其於抗告程序中已補具該項確定判決繕本,指摘原裁定不當 ,尚難認為有理由,本件抗告應予駁回。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應另行依法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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