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1/26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5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十月七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三七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之妻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於民國八 十六年十二月間入監執行,家中留下四名稚齡子女,乏人照顧,幼女因而於八十七年 二月間夭折死亡,原法院未准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自有未合云云。查抗告人因涉犯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前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 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並以現抗告人前開羈押之原因尚未 消滅,乃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雖抗告人稱其妻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入監 執行有期徒刑,但未據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縱令抗告人所言為真實,惟抗告人又自 稱尚有其父母在家(見原法院卷第二頁),則抗告人所稱其四名稚齡子女乏人照顧等 語,自難認係實在。抗告人羈押之原因既尚未消滅,從而原裁定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 之聲請,經核尚無違誤。是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 日 Q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