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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2/0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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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 十五日所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九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 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 ,則自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九月二日其抗告期間即 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始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 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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