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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2/23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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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三號   抗告人 甲○○○   被 告 乙 ○ ○ 右抗告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駁回具保 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一四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覊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覊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覊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覊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原法院認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查 此項覊押原因尚未消滅,乃將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 違誤。抗告意旨以所謂「犯罪情節重大」與「犯罪嫌疑重大」並不相同,不構成覊押 原因,被告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事實或有逃亡之虞,縱未予覊押,亦無礙於審判及執 行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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