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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1/26

侵占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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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甲○○   被 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有銘   被 告 丙○○       乙○○       丁○○ 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侵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駁回其抗告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限於對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二十條至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自明。對於裁定,法律並無准許聲請再審之規 定。本件聲請人甲○○因自訴被告等侵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 度聲再字第四一○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台 抗字第四八四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聲請人竟對本院前揭駁回抗告之裁定聲 請再審,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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