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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1/22

殺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職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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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丙○○、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 條第二款、第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 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丙○○應自捌拾柒年貳月拾壹日起, 甲○○應自同月拾伍日起,乙○○應自同月拾柒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貳月,爰為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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