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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1/26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職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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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六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0號刑事判決,應對甲○ ○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 ,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 ○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囑託原審法院代為郵務送達去後,茲據覆稱:未會 晤本人,亦無收受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經寄存送達,逾期未領退回等語,並繳回 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到院,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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