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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1/19

殺人等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職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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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九日起延長覊押二月。 甲○○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覊押二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 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 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各自八十七年二月九日、二月十七日起,延長其覊 押期間二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曾 有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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