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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1/20

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職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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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叁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及第四款即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 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依然 存在,應自捌拾柒年貳月叁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貳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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