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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23

誣告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附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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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更字第六十三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丙○○、甲○○誣告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 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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