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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29

殺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附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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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張 仲 祿         張康彩雲   被 上訴 人 甲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更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殺人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張仲祿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 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 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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