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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3/04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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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 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對於女子 乘其相類心神喪失,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罪刑,已詳敘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並說明上訴人確有乘被害人林○○熟睡之際,撫摸其大腿,已據林○○證述明確 ,而林○○之弟、妹亦證述上訴人確有侵入伊等臥室,參酌上訴人亦坦承有侵入臥室 ,拍打林○○大腿之情事,認上訴人於深夜侵入林○○臥室,趁其熟睡之際撫摸其大 腿,顯然意在猥褻,對上訴人否認犯罪,指係想請林○○轉告其母付伊薪水之辯詞, 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憑己意,稱其若意 在猥褻,當無拍打叫醒林○○之理云云,重複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 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五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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