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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3/05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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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非法販賣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 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係另案 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之受戒治者,於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後,始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向 台灣桃園監獄提出上訴狀,有該監獄所蓋日期戳可稽,其上訴期間之末日(八十八年 一月四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且不扣除在途期間,乃竟於該一 月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明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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