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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3/25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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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   上 訴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兼右代表人 盧瑞堂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 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五、一一○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原審係依同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雖起訴書以盧瑞堂所為牽連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罪刑,惟原審既認此部分 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係有利於盧某,其不得對之聲明不服,該論 罪部分既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仍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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