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03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5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八九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竊盜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 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原審法院於八十八年一 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在案,合於定應執行刑 之規定,因依檢察官之聲請,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 年陸月,係在二罪中最長期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以 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竊盜部分所受押日數,已逾宣告刑,該部分 應已執行完畢,不得併為定應執行刑云云,此乃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其抗告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