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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0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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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二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 三日駁回其聲請(及上訴)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主張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惟原審法 院認該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七四號刑事判決已合法送達,抗告人之聲請與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回復原狀之要件不符,補行上訴顯逾上訴期間,其 聲請及補行上訴,於法不能准許,乃均予駁回,已分別詳敍其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院為法律審,抗告人請求向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函查代收判決情形, 無從審酌,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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