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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03

偽造國幣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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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國幣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駁回其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偽造國幣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抗告人以台北縣立板 橋醫院所為之診斷證明與事實不符,其所罹疾病確有非保外就醫不能痊癒之情形等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所罹疾病,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 形,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 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一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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