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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03

貪污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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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二號   抗 告 人 甲○○         丙○○ 右抗告人等因自訴被告乙○○貪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 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無得為抗告之餘地。本件抗告人等因 自訴被告乙○○貪污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自應 予以駁回,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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