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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10

妨害風化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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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 日延長羈押之裁定(八十八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之情形,應否羈押 ,以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而予以延長羈押,均屬事實問題,仍許由法院斟 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本件抗告人甲○○因妨害風化(強姦)案 件,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 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四月七日羈押期間屆滿,而以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應自八十八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家住屏東縣林邊鄉○○村○○路○巷○ 號,有固定之住居所,實無逃亡或有逃亡之虞,且本件已調查清楚,亦無延長羈押之 必要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揆之上開說明,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四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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