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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10

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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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一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延長覊押之 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覊押之必要予以覊押,而其第一 次延長覊押期間,應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屆滿,茲因覊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 續覊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覊押期間貳月,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抗告意旨指其係遭誣構,本無覊押之必要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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