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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24

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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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自訴郭金賜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 十日駁回上訴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自訴郭金賜等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所為之確定 判決,抗告人係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起訴,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 一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因而就抗告人所提 第三審之上訴,裁定駁回,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 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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