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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9/16

誣告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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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四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第三審裁定(八十八年 度台抗字第二五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 再抗告人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八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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