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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9/22

偽造文書附帶民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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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   抗 告 人 丙○○ 右抗告人自訴被告甲○○、乙○○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 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 八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 提起再審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丙○○對於原審法院 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聲請再審,未遵上開規定,依民 事訴訟法向原審法院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已有未合。原審未就上開事項先予審查, 遽以抗告人聲請再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為由,予以裁定駁回,自屬違誤。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此為本院得依職權調 查之事項,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四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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