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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2/25

盜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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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駁回聲請再 審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八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稱,原確定判決㈠採用周庭文憑 空推想之證言,草率審判。㈡對抗告人之聲音不像作案歹徒一事,未予採信。㈢以「 自由心證」臆測「預付酬金」將抗告人定罪。㈣周家是黑道人物,被害人怕其惡勢力 ,不敢於審理庭指認。㈤周庭文故佈疑陣,將罪責推給抗告人。㈥周庭文所言不實在 。因認原確定判決有諸多證據未審酌,且有發現確實新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再審云云。原審法院則以,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六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判決當時即已存在,但為法院及當 事人所不知,迨判決後始行發現之情形而言。本件抗告人所指各點,均已在原確定判 決加以調查、論述,抗告人指係發現新證據聲請再審,並無根據。因認本件再審之聲 請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固非無見。 惟查,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出之證㈡、㈣、㈤等證據,係周庭文經 緝獲後,於另案審理中所為之陳述,均成立在原確定判決裁判之前,因係存在於另一 周庭文盜匪案卷內,為抗告人及原事實審法院所無由得知,迨判決確定後始行發現, 原裁定誤認上述證據已經調查,實屬謬誤。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等情。經核該證㈡ 、㈣之筆錄、聲請調查證據書狀確係另一周庭文盜匪案卷內之文書,而原確定判決內 並未詳敍此等證物業經調查、審酌,則原裁定所謂「均已在原確定判決加以調查、論 述」一節,即嫌與卷證資料不符,而有理由矛盾之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非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王 憲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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