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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9/22

貪污聲請再審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聲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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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因貪污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駁回再抗告 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九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人甲○○因貪污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民 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於該 駁回再抗告之裁定聲明疑義,核非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而聲明疑義,自為法所 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孫 增 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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