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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2/11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聲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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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三審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三八四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 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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