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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9/09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附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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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被 上訴 人 庚○○         彰化基督教醫院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壬○○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庚○○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五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 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 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四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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