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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4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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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妨害風化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 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 而引誘、媒介以營利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 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上訴意旨, 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 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 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自無從審酌,併予敍明。 藏匿人犯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藏匿人犯部分,原審係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論 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 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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