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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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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一四四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牽連犯 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之 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 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上訴意 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上訴人請求從輕量 刑,自無從審酌,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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